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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界定是怎样的? (一)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当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严格地讲,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一个种类,它只是用来说明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合的一个特定概念。无效婚姻本身并不成其为婚姻,它只是一种同居关系。无效婚姻的概念是在传统的,约定俗成的意义上使用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未到法定婚龄。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在当代的社会,如果双方当事人是属于重婚或者是没有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又或者是存在着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属于婚姻无效的状态。如果在这个过程当中发现对方出轨的话,也是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确认婚姻无效,这是允许的一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