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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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范围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或《独生子女证》,具体包括:
01
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
02
参加陕西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
03
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城镇居民且户籍在陕西省、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
政策问答
发放标准?
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20元。
发放程序及渠道?
(一)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单位申报。
(二)陕西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单位申报或养老保险代理机构申报。
(三)户籍在本省的其他城镇居民(特指未参加养老保险或在外地参加养老保险且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的人)在户籍地社区社申报。
其他注意事项
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无军籍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向军休服务管理机构申请。
中央驻陕企业人员,参加陕西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职工在单位或养老保险代办机构申报;在省外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且户籍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在户籍地社区申报。
对于户籍在我省、养老保险在外省符合领取补助金的人员,由本人承诺在养老保险参保地未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后,在社区申报。补助金从对象申请获批后次月发放,之前的不予补发。
对于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但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尚未办理养老金核定业务的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需资金由本单位承担,没有工作单位的按照其他城镇居民对待在社区申报。
年龄认定原则上以身份证年龄为准。身份证与档案年龄不一致的,以档案年龄为准。
责任编辑 | 王 兴
排版 | 谢佳钰
主编 | 李宏国
来源 | 铜川人社